苍溪县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管理,推进权力运行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运行监督平台,是指按“互联网+监督”理念,将全县“四单三同两责”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植入互联网,实现权力公开“零隐藏”、网络查询“零障碍”、群众举报“零距离”、调查核实“零差错”、违纪问题“零容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县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网上运行的县四大机构、县级部门、县管学校、县管医院、县属国有企业、乡镇、村、社区八大类别所有单位。
第四条 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建立在“廉洁苍溪”门户网站,包括单位主要职责、权力构架、权力监督、干部监督、网络举报等内容。
第五条 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录入、分级处置、分级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县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建设和日常监管,承担以下职责:
(一)全县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系统升级和数据维护;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第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是本地本单位平台的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本地本单位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具体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障正常运行;
(二)编制单位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机构主要职责,梳理单位重点权力、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机构岗位权力,规范行权流程,排查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确定各环节的行权主体、监督主体和追责主体;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宣传,引导干部职工和管理服务对象参与监督评价;
(四)每半年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治理。
第八条 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本地本单位平台管理负监督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督促同级党委(党组)做好权力运行监督平台数据信息录入和更新;
(二)对权力运行情况同步同轨同向监督,在执行结果公开(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
(三)管理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回复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下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分级录入
第十条 县四大机构由县四大机构办公室分别负责录入和更新,涉及公示的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乡镇、县级部门、县管学校、县管医院和县属国有企业由本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录入和更新。
第十二条 村和社区权力运行监督平台数据信息由村(社区)党组织提供,乡镇落实专人负责录入和更新。
第十三条 录入平台的信息数据按照责任单位提供——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工作人员录入的程序进行,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人员变动、职能和分工调整后1月内,必须对单位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机构主要职责以及权力风险防控图予以更新。行权执行结果必须及时、真实、全面公开,原则上每月必须公开1次。
第四章 分级处置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对行权过程和执行结果公开情况作出的负面评价,以及群众作出的负面评价或投诉举报,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一)涉及一般党员干部的,由乡镇纪委或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安排调查处理);
(二)涉及科级党员干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将线索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或安排联系纪工委调查处理;
(三)涉及县级党员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为线索管理,并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察局。
第十六条 群众负面评价或投诉举报,纪检监察组织须在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并短信回复举报人;需延期办理的,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同一人)被群众重复负面评价或逾期未处理的,县纪委将约谈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结果除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事项外,在本单位平台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每半年统计分析本地本单位干部负面评价及问责处理情况,适时掌握干部品德修养、廉洁从政、作风效能、社会评价等情况,并报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
第二十条 县纪委每半年统计分析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负面评价及问责处理情况,为县委对干部日常管理、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分级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
(一)权力运行监督平台日常管理人员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网上信息资料出现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影响正常录入的;
(四)不按要求在网上录入需要公开的信息,对已变化的信息不及时更新的;
(五)公开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一)对督促党委(党组)按时公开权力清单、流程清单、风险清单、防控清单、结果清单不力的;
(二)不按公开的权力运行流程进行同步同轨同向监督的;
(三)不按时办理回复群众投诉举报,或未将办理结果公开的;
(四)对公开内容应作出评价而不作出评价,或评价不实事求是的;
(五)对需上报的违纪违规线索不上报的;
(六)泄露举报人信息、用户名或密码等需要保密事项的;
(七)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按照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三早”预警、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县权力运行监督平台建设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